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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涛与乔双兔、杨文芳、邱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乔双兔,杨文芳,邱雄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036号原告张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乔双兔,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杨文芳,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址同上。被告邱雄雄,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乔双兔、杨文芳、邱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