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涛与乔双兔、杨文芳、邱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乔双兔,杨文芳,邱雄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036号原告张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乔双兔,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杨文芳,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址同上。被告邱雄雄,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乔双兔、杨文芳、邱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