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蔡彬与周修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彬,周修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蔡彬,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理人蔡晶晶,女,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系申请执行人蔡彬母亲。被执行人周修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修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修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学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