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392号原告宋某某,女,34岁。被告杨某某,男,34岁。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连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惠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