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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平民三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