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平民三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