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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福生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福生,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福生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攀、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周福生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清河湾小区C03栋3单元楼道内,寻找做案目标时,见被害人李某某便尾随到401室李某某家中,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40余元、美元1美元,后周福生逃离现场。赃款人民币被周福生挥霍。美元已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周福生于2015年1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福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福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福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家明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穆森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立哲书 记 员  刘晓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