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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甲,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甲。被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董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准予董某甲与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随董某甲生活,从2013年5月起王某甲每月支付王某乙抚育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经申请人董某甲同意,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涛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