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丙福与冠县凯纬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福,冠县凯纬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432号申请人张丙福,男,个体���被执行人冠县凯纬轴承有限公司,住址:。张丙福申请执行冠县凯纬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冠商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3)冠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