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家礼与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礼,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94-1号申请执行人周家礼,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珙泉镇凤天三组。法定代表人赖大军,经理。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珙劳人仲案字(2015)第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珙劳人仲案字(2015)第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