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318号原告:张某甲,住吉林省东辽县。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原告之母,住东辽县。被告:张某乙,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