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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范旭初、叶秋芳与杨维真、陆芝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旭初,叶秋芳,杨维真,陆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范旭初。申请执行人叶秋芳。被执行人杨维真。被执行人陆芝芳。范旭初、叶秋芳与杨维真、陆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兴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杨维真、陆芝芳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范旭初、叶秋芳借款本金63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798元,合计63079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范旭初、叶秋芳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维真、陆芝芳抵押的常熟市古里镇文学街25号怡景园幢室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案件受理费11455元,由申请执行人范旭初、叶秋芳负担318元,被执行人杨维真、陆芝芳负担111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芝芳履行107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维真、陆芝芳所有的位于常熟市古里镇文学街25号怡景园幢室房产的裁定。2016年4月7日,案外人钱兆锋(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58万元竞得上述房产。另外,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陆芝芳的存款107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590700元,未执行到位2578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汇款通知、拍卖成交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拍卖。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兴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培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