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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蒋哲与宁波海曙百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哲,宁波海曙百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876号原告:蒋哲。委托代理人:蒋济勇。被告:宁波海曙百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0541849K)。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91号330室。法定代表人:陈知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修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哲诉被告宁波海曙百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哲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邹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