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执59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赵某1、赵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赵某1,赵某2,赵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59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1,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2,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3,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我院执行程某与赵某1、赵某2、赵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三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2在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二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