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子和与杨金木、薛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和,杨金木,薛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951号原告张子和,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杨金木,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薛爱英,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和与被告杨金木、薛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子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5元,由原告张子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锦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彦君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