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崇文与被告聂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崇文,聂鹏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361号原告韩崇文,男,1973年出生,汉族,阳泉市郊区义井镇人,三棵树漆阳泉代理商,现住阳泉市上站。被告聂鹏亮,男,1984年出生,汉族,昔阳县安坪村人,个体,现住阳泉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崇文与被告聂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晋芳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永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