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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崇文与被告聂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崇文,聂鹏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361号原告韩崇文,男,1973年出生,汉族,阳泉市郊区义井镇人,三棵树漆阳泉代理商,现住阳泉市上站。被告聂鹏亮,男,1984年出生,汉族,昔阳县安坪村人,个体,现住阳泉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崇文与被告聂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晋芳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永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