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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2016)鲁0211民初5648号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648号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相逢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彩娥、郭成海,系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xx。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原被告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关于争议处理方式约定为“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