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双与被执行人胡长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胡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被执行人胡长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双与被执行人胡长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忠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