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关于被执行人宋培英犯合同诈骗罪执行罚金、责令退赔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96号被执行人宋培英,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住天津市河西区。关于被执行人宋培英犯合同诈骗罪执行罚金、责令退赔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培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5)古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