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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1月27日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珺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途径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南少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带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4.49mg/100ml,系醉酒驾车。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2015)毒检字第1337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城公交决字(2012)第35030224002857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驾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仍不悔改,又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