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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晓东、王新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晓东,王新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254号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阳街以东李渔路以北8幢2号。法定代表人:童燕燕。委托代理人: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东。被告:王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晓东、王新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晓东、王新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胜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