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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鑫刚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218号申请执行人王鑫刚,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鑫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支付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共计11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XX名下的陕AB91**车辆已查封,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110000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1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魏峰波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