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等与索某甲、索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索某甲,索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17号原告王某。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牛某,项城市司法局王明口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索某甲。被告索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陈某诉被告索某甲、索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邝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