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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民特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2016)琼72特26号之一黄奇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民特26号之一申请人黄奇,男,1972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观海路147号4门701房。申请人黄奇因海南永辉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泰和盛”轮船员工资人民币38000元,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琼72民特2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黄奇申请登记38000元债权。经对申请人黄奇提供的本院(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黄奇申请登记的38000元债权予以确认。?tdujedl0b6gzl0l6a5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夏小华(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