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郑春宇与李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宇,李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郑春宇,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被执行人李臣,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双辽市科技局干部,现住双辽市辽西街。郑春宇与李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3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