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林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农商行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朱兴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李袁村。法定代表人唐政。被执行人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寺路街8号。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被执行人林春国。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林春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归还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494822.28元,并支付以9494822.28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林春国对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785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3544元,由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林春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林春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现由本院另案依法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林春国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方便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方便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