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案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862号原告卢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吴某,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30.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袁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立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