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延安海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祥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海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祥和,赵海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延安海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祥和,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海棠,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延安海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退还上诉人延安海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牛 锐代理审判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