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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存良与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木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良,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木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728号原告王存良。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木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和东,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良与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木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良于2016年4月15日撤回对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木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存良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存良承担。审判员  李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