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金川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53号罪犯杨金川,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市,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浙江省馨安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金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川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9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杨金川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359.94分,获表扬15次,获嘉奖5次,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被评为石河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金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