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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王红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静为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帅,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8执105-2号申请人王红帅,男,生于1986年3月10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郭滩镇遂王村新遂王***号。被执行人马静,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郭滩镇马岗村**组。申请人王红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静为离婚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马静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王红帅小孩抚养费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原告马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红帅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静在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滩信用社的存款,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静在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滩信用社的存款505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冯保文执行员  张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