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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丁健与汪翠霞、蔡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健,汪翠霞,蔡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769-1号申请执行人丁健,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汪翠霞,女,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蔡露,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新芜区。丁健与汪翠霞、蔡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翠霞、蔡露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