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申请执行袁小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袁小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钧。被执行人袁小力。本院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