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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永刚 苏伟与被执行人白智伟、黄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永刚,执行人苏伟,白智伟,黄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付永刚,男。申请人执行人苏伟,女。被执行人白智伟,男。被执行人黄启强,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付永刚、苏伟与被执行人白智伟、黄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4执1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健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