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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小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冬梅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485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被告赵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冬梅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的基本信息和地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全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