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唐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唐某。被告:贾某甲。原告唐某与被告贾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唐某和被告贾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办证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近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5年1月30日起诉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庭审中,原告唐某主张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名贾某乙、一子名贾基文,但未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户籍信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明、被告流动人口登记表、结婚证、(2015)台黄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来虽因琐事争执,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要原、被告能珍惜过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彼此体谅,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应庭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