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庞候花申请王建平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候花,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保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候花,女,汉族,现住乌审旗。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申请人庞候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王建平所有的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庞候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庞候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建平所有的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案外人陈有贵所有的东风日产桑骊威牌小型轿车一辆车户予以查封。上述车户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不得设立他项权利。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时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