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39号原告欧阳某(曾用名欧阳汉),无固定职业。被告许某(曾用名许红英),原黄石市物资局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欧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