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什邡市兴华鑫热铸锻有限公司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兴华鑫热铸锻有限公司,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兴华鑫热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双盛镇。法定代表人:刘万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涂志凯,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冯对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什邡市兴华鑫热铸锻有限公司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冻结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的应收款(含质保金、履约保证金)4558495.6元,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对已经办理完结算手续的2996699.46元予以确认。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什邡市兴华鑫热铸锻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债权2996699.46元,并将上述款项划至什邡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什邡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德阳银行什邡支行,账号:2011100005679767)。但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在收到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至今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的银行存款2996699.46元(系应支付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