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XX阳与方琳、汤进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阳,方琳,汤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XX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方琳,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汤进财,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XX阳与被执行人方琳、汤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方琳、汤进财偿还借款人民币88700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9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琳、汤进财未履行义务,至今尚欠借款人民币88700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9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行字第58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