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2236董满意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满意,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236号原告董满意,男,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18号。法定代表人江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开甲,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云峰,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董满意诉被告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若娴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董满意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满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满意撤回对被告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董满意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