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1民初186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祝启怀与宋小磊、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启怀,宋小磊,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中站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86之1号原告祝启怀,男,1950年6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慧,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宋小磊,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谢启营镇兰封村*号院,身份证号码:4108231985********。被告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磊,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德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中站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987248518(1-1)。法定代表人郭跃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星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佩佩,河南星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祝启怀与被告宋小磊、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明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中站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中站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祝启怀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小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启怀撤回对被告宋小磊起诉。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千 磐人民陪审员  崔新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