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詹卓越与陆兴强、广西蒙山县金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卓越,陆兴强,广西蒙山县金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737号原告:詹卓越。委托代理人:张庆,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兴强。被告:广西蒙山县金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法定代表人:陆兴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2月29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6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玲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璐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