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78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乃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