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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月明、张巨林、禹文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月明,张巨林,禹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赵月明,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张巨林,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禹文斌,住正蓝旗。本院在执行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月明、张巨林、禹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月明、张巨林、禹文斌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赵月明、张巨林、禹文斌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三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