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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256-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200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00288-X)。住所地:宁海县深甽镇野猪坑村(白岩)。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8724.3元、执行费780.86元、诉讼费634元,共计60139.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波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139.16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葛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