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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486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74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周某与魏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