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486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74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周某与魏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