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邢庆强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庆强,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404号原告邢庆强,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李建军,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庆强与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庆强自愿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庆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庆强撤回对被告李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庆强承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