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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3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庆生与深圳市鑫海源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庆生,深圳市鑫海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213-2号申请执行人卢庆生,男,汉族,1968年7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鑫海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大道新园工业区五栋一至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7716165-5。法定代表人:张莉。申请执行人卢庆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海源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3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鑫海源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5637.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思元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