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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久鑫手套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三一日用品有限公司、沈建昌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久鑫手套有限公司,淮安市三一日用品有限公司,沈建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6民初247号原告福建久鑫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法定代表人魏秀建,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市三一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法定代表人杨同树,职务不详。被告沈建昌,男,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福建久鑫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三一日用品有限公司、沈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淮安市三一日用品有限公司或被告沈建昌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货物、房产价值29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久鑫手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淮安市三一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沈建昌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货物、房产价值29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松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雅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