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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平与雷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雷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85-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雷冰,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院(2016)川1526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雷冰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阳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宜珙执字第199号]的全部执行款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泽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