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海阳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773号原告:海阳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明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王鹏程,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茂茂,山东舜翔(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阳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00元减半收取951.0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凌君 百度搜索“”